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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奉国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勇士生活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家明,经理。被执行人朱奉国,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淄博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奉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2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民审 判 员  郭宗威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