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5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屈乐伟申请执行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乐伟,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屈乐伟,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八面通镇四合村村民,住所地穆棱市河西镇。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穆棱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靠河委。本院在执行屈乐伟与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85执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志刚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