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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黄声美与石惠、张兆浪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声美,石惠,张兆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3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声美,女,汉族。被执行人:石惠,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兆浪,男,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石惠、张兆浪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人黄声美借款人民币909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08元由被执行人石惠、张兆浪承担。因被执行人石惠、张兆浪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声美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我院进行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现法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03执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远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