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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兰兰与鹤壁永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兰,鹤壁永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杨兰兰,女,1991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永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与兴鹤大街交叉口汇金大厦。法定代表人刑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兰兰与被执行人鹤壁永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鹤壁永安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淇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7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