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司惩复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迟树山申请拘留复议执行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迟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吉01司惩复3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迟树山,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复议申请人迟树山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阳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吉0112执250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迟树山称,请求撤销双阳法院(2017)吉0112执250号拘留决定,立即停止拘留,释放迟树山。事实与理由:一、迟树山因不懂法,误以为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申报的财产足以偿还苗大强的欠款,无需再申报其个人财产,故未向双阳法院申报。现迟树山向双阳法院补报个人财产(附个人财产清单)。补报后其行为不符合拒报或抗拒执行的情形,不应对其继续采取拘留措施。二、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申报的财产足以偿还该案的执行标的,双阳法院未对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申报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而对迟树山采取拘留措施,显属不妥。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执行依据立案再审,再审结果未作出之前,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会出现动摇,期间对迟树山采取拘留措施会造成严重后果,也会影响其接收传票或参加诉讼。四、苗大强涉嫌虚假诉讼的资料,其已向国家各级政法机关投送,相关事实未查清之前,执行程序应尽量避免严重后果。经审查查明:苗大强与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长春市宝凤剪纸艺术有限公司、李宝凤、迟树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月25日,双阳法院作出(2015)双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一、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长春市宝凤剪纸艺术有限公司、李宝凤、迟树山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苗大强借款本金3,675,000元及利息(其中787500元借款利息从2014年1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1837500元借款利息从2014年6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105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4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苗大强的其他诉讼请求。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长春市宝凤剪纸艺术有限公司、李宝凤、迟树山不服,上诉至本院。2016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6)吉01民终16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长春市宝凤剪纸艺术有限公司、李宝凤、迟树山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苗大强向双阳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2月17日,双阳法院以(2017)吉0112执250号立案执行。当日,双阳法院制作了(2017)吉0112执250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双阳法院在报告财产令中责令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长春市宝凤剪纸艺术有限公司、李宝凤、迟树山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告知了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2017年3月7日,双阳法院在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门口将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给了迟树山。2017年4月11日,双阳法院作出(2017)吉0112执250号拘留决定,以迟树山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决定对迟树山拘留15日,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迟树山不服该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并于2017年4月16日向双阳法院递交了其与其妻子李宝凤的个人财产清单。另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长春市宝凤剪纸艺术有限公司、李宝凤、迟树山不服本院(2016)吉01民终1674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迟树山在收到双阳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未在报告财产令要求的期限内向双阳法院报告个人财产,双阳法院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迟树山提出的其已在被拘留后向双阳法院递交了个人财产清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其再审申请、长春市双阳宝凤艺术学校的财产已经足够清偿债务、相关部门未作出调查结论的理由,并不是法定的拘留错误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迟树山要求撤销双阳法院的拘留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迟树山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