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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6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吉成与吴明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6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吉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吴明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吉成与被执行人吴明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明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4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5元、执行费8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吴明东存款15104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