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丰金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丰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1刑初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丰金,男,1971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1月24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丰金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丰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丰金与被害人李某12010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因家庭琐事长期不和,二人时常争吵。2016年11月23日上午,二人在位于湖南省慈利县计生委对面二妹商行后栋4楼租房发生争吵至相互撕打,被害人李某1用菜刀将被告人谭丰金致伤,被害人李某2(李某1之兄)得知消息后报警并赶至现场,随后被害人李某1及其家人协同民警将被告人谭丰金通过120送医院治疗。被告人谭丰金到达医院后,通过医生及办案民警电话联系被害人李某1,要求李某1去医院对其照顾,均遭到李某1拒绝。当日下午,被告人谭丰金在医院简单包扎后离开,于15时30分许来到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洞湾村村部找到被害人李某1,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害人李某1的嫂子邓某1前来帮忙,指责被告人谭丰金,谭丰金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李某1的后背及左胸部刺伤,被害人李某2发现情况后赶来制止,被告人谭丰金又持匕首将李某2的右手掌和左胸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李某2的伤情均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谭丰金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1、李某2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告人已一次性给二被害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肆拾万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谭丰金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抓获材料。证明被告人谭丰金于2016年11月23日下午,在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洞湾村将被害人李某1、李某2刺伤后,被当地村民制服,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其带至苗市派出所讯问的事实。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洞湾村4组境内的公路边即盛芳岩和盛芳圆两家房屋分界处的晒场上,勘验人员在分界处的稻草上发现一处血迹,在公路上发现2处滴状血迹,办案民警从嫌疑人谭丰金手中扣押一把20公分长的折叠式黑色匕首的事实。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医院入院记录、病案记录、手术记录、伤者照片、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李某1受伤后入住石门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术后诊断为:左心耳破裂,心包破裂,左上肺破裂,左侧血气胸。被害人李某2术后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胸部锐器贯穿伤,肝破裂,隔肌破裂,肋间血管断裂,前隔血肿,右手掌刀刺伤的事实。4.证人邓某1(李某2之妻)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3日上午,在得知李某1与谭丰金发生争吵后,与李某2等人赶至李某1的租房,看见谭丰金腿部有伤,便打120将谭丰金送医院治疗。当日下午在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洞湾村与李某1等人收桔子时,看见谭丰金来到收桔子的现场与李某1发生争吵,自己便上前与谭丰金理论,谭丰金拿出一把黑色匕首刺中李某1左前胸,在李某1转身逃跑时,谭丰金又用匕首刺中了李某1后背部,丈夫李某2前来抢夺匕首时,又被谭丰金刺中上身部位及手掌的事实。5.证人邓某2(李某1之母)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3日上午,与女儿李某1来到李某1的租房后,女婿谭丰金与李某1因琐事发生争吵至相互撕打,后双方在抢夺一把菜刀时,女儿李某1不慎将女婿谭丰金头部致伤,报警后将谭丰金送医院治疗的事实。6.证人邓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3日下午,自己在店里卖货时,听到邻居李某7喊外面有人打架,刚出店子到塔里,看见谭丰金拿着一把匕首在追赶李某2,便用一装桔子的空框子去打谭丰金的手,但没打掉其匕首,谭丰金便一匕首刺中已倒在地上的李某2的胸部,这时来了几位村民,自己便和其他人一起将谭丰金按住,有人打110报警后,便开车将李某1、李某2送石门县人民医院的事实。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3日下午16时左右,自己在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洞湾村村部办公时,听到外面有吵闹声,赶出来看时,发现几个村民将一名男子按倒在地上,被按倒的那个男子右手还拿着一把黑色的匕首,村民李某2手捂着流血的腹部,李某1倒在村部外面绿化带的公路边,自己便赶忙打电话报警,并安排车辆将两名伤者送医治疗的事实。8.证人李某4、李某5、杨某的证言。均证明2016年11月23日下午,在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洞湾村村部帮李某2收桔子时,看见一男子与李某1争吵时将李某1用一匕首刺伤,李某2过去抢刀时,那位男子又用匕首将李某2刺倒在地,几人合力将那名男子制服的事实。9.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与丈夫谭丰金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案发当天,在租房又发生矛盾致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自己用菜刀划伤了丈夫谭丰金的腿,母亲邓某4打电话叫来了哥哥李某2、嫂嫂邓某1等人。邓某1进门后踢了谭丰金两脚,李某2将谭丰金头部推了几掌,110民警来后,几人共同将谭丰金送上120车去医院治疗。当日下午3时许,谭丰金来到了自己在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洞湾村收桔子的现场,两人又发生争吵,嫂子邓某1就赶来帮忙,并把谭丰金推了一掌,谭丰金便拿出一把匕首将自己胸部刺了一刀,自己转身跑时,谭丰金又将其背部刺了一刀的事实。10.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11月23日下午3时许,在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洞湾村村部给桔农结账时,看见妹妹李某1、妻子邓某1、妹夫谭丰金三人在村部公路边争吵,突然,谭丰金拿出一把匕首刺向李某1,自己便赶快跑过去并抱住了谭丰金,谭顺手一挥就刺中了自己的手掌,自己便放开谭丰金逃跑,后来被谭丰金追上并被谭刺中胸部的事实。11.处警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1月23日上午,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鲤鱼桥派出所民警宁某、喻某接警后,赶到李某1、谭丰金的租房,发现谭丰金左小腿处有伤,便要求同在现场的李某2打120急救电话,并协助李某1及其家人将谭丰金送上120救护车接受治疗。当日中午,办案民警宁某应谭丰金的要求,给李某1打电话要其到医院照顾谭丰金,遭到李某1拒绝的事实。12.被告人谭丰金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谭丰金与被害人李某1系再婚夫妻,2010年结婚后一直闹矛盾,经常吵闹打架。2016年11月23日上午在租房内被李某1一家人打后,李某1不闻不问,谭丰金下午来到湖南省慈利县苗市镇洞湾村村部找李某1理论,又遭到李某1嫂子拳打脚踢,为逃脱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李某1和李某2刺伤的事实。13.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2017)医(临)鉴字第89号、第92号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李某2因胸腹壁穿透创致左肝破裂,膈肌破裂,肋间血管损伤伴纵膈血肿形成,腹腔积血,构成重伤二级,评定为九级伤残的事实。14.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6)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李某1因左心耳破裂、心包破裂;左上肺破裂、左侧血气胸,构成重伤二级的事实。15.赔偿协议书,领款收条、刑事谅解书。证明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谭丰金的亲属与被害人李某2、李某1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告方已一次性给2被害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2被害人均表示对被告人谭丰金的行为谅解的事实。15.户籍材料。证明案发时,被告人谭丰金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丰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丰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丰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案发后,被告人谭丰金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丰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谭丰金的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施 琦审 判 员 熊志红人民陪审员 张 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芬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