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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吴永铉与任承浩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393号申请人吴永铉,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图们市。被执行人任承浩,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残疾人协会职员,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吴永铉申请执行任承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永铉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任承浩银行存款5317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17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吴永铉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