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纪国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191号被执行人:纪国栋,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纪国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2015)东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纪国栋未缴纳罚金,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10000元。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纪国栋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纪国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辖区内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纪国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有罚金100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家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