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6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董洪家与陈荣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6042号本院在执行董洪家与陈荣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本院裁判:被告陈荣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洪家货款43000及利息(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陈荣仿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陈荣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