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车银远与刘杰、张善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954号本院在执行车银远与刘杰、张善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3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本院裁判:被告刘杰、张善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车银远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杰、张善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