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春云、李殿英等与王梅英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云,李殿英,李勤英,王梅英,XX超,李喜瑞,王红勋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107号原告李春云,女,1950年6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李殿英,男,198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李勤英(又名李卫勤),女,1950年6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段永生,系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梅英,女,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XX超,男,200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喜瑞,女,1998年1月4日生,汉族,住滑县。第三人王红勋,男,197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云、李殿英、李勤英与被告王梅英、XX超、李喜瑞及第三人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云、李殿英、李勤英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云、李殿英、李勤英负担。审 判 长 董 兴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子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