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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赵日男与殷喜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日,殷喜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赵日男,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殷喜双,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赵日男申请执行殷喜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日男据此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24万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9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殷喜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殷喜双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