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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被执行人陈某,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被执行人曾某,男,土家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