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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执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淳县淳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爱华、朱彩萍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淳县淳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孔爱华,朱彩萍,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2179号申请人高淳县淳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石臼湖北路68号—16。法定代表人魏新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孔爱华,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朱彩萍,女,1982年2月10日生,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港口村。法定代表人李援国,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淳县淳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孔爱华、朱彩萍、南京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本院除查封朱彩萍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路X号X幢X单元X��外(抵押640000元),被执行人孔爱华、朱彩萍、南京保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卜志良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旻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