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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屠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133号原告:屠某,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李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屠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屠某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睛,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