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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执保59号申请人胡某某,男,195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上托村立新村民组。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油溪乡龙塘村第三村民小组***号。被申请人邹某某,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油溪乡龙塘村第三村民小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邹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元,并由申请人胡某某提供其所有的20000���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邹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元;二、冻结申请人胡某某所有的200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