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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4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山东省聊城监狱、聊城峰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聊城监狱,聊城峰润商贸有限公司,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4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聊城监狱,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外环路北首。法定代表人万继烈,监狱长。被执行人聊城峰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吕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峰,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聊城峰润商贸有限公司、吕峰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峰名下的鲁P×××××号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其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