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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潘素花、王显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素花,王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潘素花,女,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显明,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素花与被执行人王显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3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438元由被执行人王显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