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龙如才与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如才,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125号原告:龙如才,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罗昌仁。原告龙如才与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龙如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如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如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龙如才负担。审判员  邱盛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