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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政阳、胡云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政阳,胡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884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政阳,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胡云龙,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政阳、胡云龙罚金一案中,经审查,现被执行人张政阳、胡云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被执行人张政阳、胡云龙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