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执29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圣虎、章宏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圣虎,章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29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圣虎,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临海市。被执行人:章宏海,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孙圣虎与被执行人章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