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李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303号原告任瑞珍,男,汉族,住赣县区梅林镇梅林村社下组。被告李国平,男,汉族,住瑞金市。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瑞珍诉被告李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取得联系,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彭永红代理审判员 孙万强人民陪审员 廖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