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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李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303号原告任瑞珍,男,汉族,住赣县区梅林镇梅林村社下组。被告李国平,男,汉族,住瑞金市。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瑞珍诉被告李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取得联系,无法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彭永红代理审判员  孙万强人民陪审员  廖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