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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茶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周风云、彭建勤、段凯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茶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周风云,彭建勤,段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4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所在地:茶陵县东阳商街28栋。被执行人:周风云,男,湖南省茶陵县人。被执行人:彭建勤,女,湖南省茶陵县人。被执行人:段凯凯,男,湖南省茶陵县人。本院在申请人茶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周风云、彭建勤、段凯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周风云、彭建勤、段凯凯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周风云、彭建勤、段凯凯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谭震龙审判员  曾梅来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