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石建明与卢金旺、范海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明,卢金旺,范海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1132号原告:石建明,男,195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卢金旺,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范海鱼,女,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石建明诉被告卢金旺、范海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建明、被告卢金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海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建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卢金旺归还借原告石建明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5分计算);二、依法判决被告范海鱼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卢金旺、范海鱼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两家关系较密切,经常互相帮助。2011年9月某日,被告卢金旺夫妇到原告家提出女儿在东北上大学准备出国深造资金较紧张,称自己在北京市林州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未完工,未给结算,让先借给他100万元转转急弯短期内归还,并承诺借款按2.5分利息给付。超过半年时,半年给结算利息一次,未超过半年按实际使用时间结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利息。由于原告与被告两家关系盛好,不好意思谢绝被告,就东借西凑给准备了100万元。按约定2011年10月5日由被告卢金旺给原告打了借款手续。2011年10月6日原告从市区信用社打入被告卢金旺账上100万元(有借据和汇款单为证)。被告卢金旺借款后既不归还本金,也未结算利息,总是以没有钱为借口一拖再拖迟迟不予归还,去年被告卢金旺夫妇表示卖了自家独家院先支付原告部分借款,让原告托人变卖被告独家院,当原告找到买卖时被告又反悔,总是出尔反尔,推托不还借原告的款。至2017年1月27日前,被告卢金旺归还原告利息15万元。时至今日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剩余利息未还。被告老家任村镇盘阳村居住房屋豪华,市区有独家院一处、公务员小区有楼房一套、林州市长安康城车库一间,购买轿车一部,还在外承包工程,被告卢金旺有能力偿还,故意耍赖不还,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有起诉法院依法追要。被告范海鱼作为被告卢金旺之妻,其借款用于支付家庭买房、装修房及子女上学费用,实为用于家庭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借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法院依法作出公判。被告卢金旺书面答辩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称2011年9月某日,被告夫妇到原告家中提出女儿准备出国深造资金困难想借100万元转转急弯,又说被告在北京承包工程不符合事实。实际情况是:原告与被告并不认识,就因为向外放款赚取利息,关系密切起来,第一笔是原告给被告帮忙弄出去的,说实在话,被告原本就是安分守己之人,从来不向外放钱,是原告将被告拉上了一条不归路,越做越大,胆子也越来越大,这次是因被告投资不慎,造成了700多万元收不回来。原告作为一个50多岁的成年人对投资的风险应该有鉴别能力,况且在前期投资中也有很大的收益,所有向外借的钱,都是原告自愿的。原告完全是想赚取利息,被告从没有在外承包过工程,更没有将借款用于自己的女儿上学,100万不是小数目,被告是在高息诱惑下将钱让被告帮忙借出去的,完全是原告自愿行为;二、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一拖再拖迟迟不归还借款不符合事实。事实是几年来被告在没收回一分钱外借款的情况下,靠自己的工资和打工赚钱陆续还原告15万元,仅2016年12月到元月就还款8万元,在1月27日(大年30)原告说得一万元急用,被告连夜赶回老家凑了一万元还了原告1万元;三、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让原告托人变卖独家院一事不符合事实。事实是由于被告欠债较多,对欠原告的钱心中有愧,2016年9月将房产证和钥匙交给原告,系抵押给原告,从没有让原告变卖房产一说,并口头承诺,被告在有生之年还清原告的欠债本金,收回房产,如还不清本金,房产归原告所有;四、关于被告诉称归还的15万元系利息不符合事实。原告打的收据还的系借款本金,试想本金都还不了,那来的利息;五、关于原告诉称被告在盘阳有豪华房屋一说,法院可以去调查,如属实尽可收缴判归原告;六、原告诉称被告在外承包工程更属无稽之谈,子虚乌有;七、原告诉称被告耍赖一说,是对被告人格的侮辱,如赖账会每年打工回来都去原告家中看看,年三十晚上主动把钱送到家中吗?八、原告诉称被告将借款用于家庭买房、装修及子女上学费用,纯属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被告范海鱼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原告石建明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借据一张、转账凭证一张,用于证明原告向被告卢金旺借款100万元,且约定月利息2.5分;2、收据复印件一张,用于证明被卢金旺曾给付利息15万元。被告卢金旺对借据、转账凭证、和收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辩称15万元系偿还原告本金非利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5日被告卢金旺向原告石建明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现金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月息2.5分,期限壹年,半年结一次息。借款人:卢金旺,2011年10月5日。”2011年10月6日,原告向被告卢金旺账户转入100万元。2017年1月27日,原告向被告卢金旺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卢金旺归还借款壹万元(¥10000元),说明:2011年10月5日卢金旺借石建明壹佰万元,截止2017.1.27已归还壹拾伍万元(已归还石建明壹拾伍万元),还款人:卢金旺,收款人:石建明。”庭审时被告卢金旺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但二人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卢金旺向原告石建明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被告卢金旺也认可借款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卢金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和被告卢金旺在借据上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六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时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的15万元系偿还的借款利息,被告卢金旺辩称系偿还的借款本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先利息后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故本院对被告卢金旺的辩称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范海鱼对该借款有共同清偿的义务。被告范海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利后果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卢金旺、范海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建明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在计算利息时应扣除被告已给付的15万元利息);驳回原告石建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认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学凤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