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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委赔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钟德跃二审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案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德跃,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7)甘委赔2号赔偿请求人:钟德跃。委托代理人:王伟,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耀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庆,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委托代理人:郑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赔偿请求人钟德跃因二审无罪申请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1月4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09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一、赔偿钟德跃人身自由赔偿金362723.1元;二、赔偿钟德跃精神损害抚慰金126953.09元;三、在钟德跃刑事案件发生地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四、驳回钟德跃的其他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钟德跃申请赔偿:(一)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侵害人身自由赔偿金362723.1元。(二)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赔偿请求人财产损失1380000元。(三)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申请赔偿的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4日因甘肃富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控告钟德跃合同诈骗罪一案,钟德跃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于2012年2月24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3年1月24日,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酒刑一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钟德跃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赔偿请求人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甘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3)酒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赔偿申请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赔偿请求人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4)甘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撤销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酒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无罪。钟德跃被当日释放。钟德跃被羁押1497天,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考虑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生活水平。赔偿请求人居住在深圳市,仅仅赔偿126953.09元不足以弥补赔偿请求人的精神伤害。赔偿请求人被羁押前系深圳市卓越昔欧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每月工资收入20000元,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就有98万元,赔偿请求人的父亲为了维权花费路费20万元、律师费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应当对赔偿请求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赔偿义务机关答辩称,(一)关于钟德跃主张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申请理由。钟德跃被羁押1497天,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亦给其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应对其精神给予抚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和当地生活水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给予126953.09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钟德跃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申请理由。钟德跃提交了2006年至2009年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完税证明。在刑事案件中,北京一格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吕志道证明2011年钟德跃离开了公司。钟德跃的收入不具有固定性,且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2011年的收入情况。关于钟德跃父亲花费的路费和律师费并非法定的赔偿范围,因此钟德跃要求赔偿1380000元的经济损失没有充分依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钟德跃与西班牙籍人IgnacioGoded(音译“依格乃西欧·歌地得”,以下简称“乃西”,系香港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设计合作伙伴关系,经人介绍一起到酒泉与富康公司洽谈合同,以香港华原公司名义与富康公司签订了三个展馆的《展示设计合同》,约定三个展馆的设计由香港华原公司进行,同时富康公司承诺该设计合同的施工由香港华原公司进行,钟德跃为概念与初步设计的总设计师,“乃西”为设计总监,合同价款为59万元。后钟德跃与“乃西”又以《展示设计合同的补充说明》向富康公司说明,深圳巴洛克公司为香港华原公司在国内的代表机构,且是其在国内的付款(结算)机构。2011年5月16日,钟德跃与“乃西”又以香港华原公司名义与富康公司签订了一份《展示设计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原来的“三馆”改为“两馆”,将合同价款确定为4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展示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为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7月16日,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富康公司按约定先后四次支付钟德跃预付工程款及设计费共计336万元。2011年5月份,钟德跃在进行了初步概念设计后,联系了无设计施工图资质的上海蘑菇云建筑设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蘑菇云公司)制作了“两馆”的深化设计,又联系了无展馆施工资质的北京东方仁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北京仁杰公司),并于当月27日以香港华原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展厅制作执行委托合同》、《展示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40万元。后北京仁杰公司根据钟德跃提供的上海蘑菇云公司制作的“两馆”深化设计图进行了施工。富康公司在与钟德跃签订合同时,要求钟德跃提供相应的资质材料,钟德跃在提供了香港华原公司的注册登记材料后,就以各种借口进行推托。2011年6月23日至7月25日,富康公司多次书面发函,要求提供公司资料、完整的施工图及深化效果图,遂要求将施工资料、材料及时报验,以及时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箱与分水器的位置、综合布线、分水器、电路检查口、电影样片等问题进行整改。2011年7月25日,钟德跃和“乃西”以富康公司不支付进行整改的工程增项费用为由,未经富康公司同意单方面停工,并将工人全部撤走,后“乃西”妻子孙丽娟将账户剩余148.614万元中的一半,即74.307万元转入钟德跃账户,将20万元转入“乃西”账户,将54.307万元转入自己账户,后三人离开酒泉。同时将为工程购买的价值29万元AV设备全部运至深圳市一搬家公司存放。同年8月2日,钟德跃以香港华原公司名义申请酒泉诚信公证处对富康家世界8号楼一层“天下奇石第一馆”、“天下太岁第一馆”做了保全证据公证。8月12日,香港华原公司委托律师以完成工程量的90%为由,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富康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50万元及各项损失32.12万元。富康公司于同年8月10日向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报案。2012年2月24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对钟德跃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逮捕钟德跃。2013年1月24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酒刑一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判决钟德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8.614万元。钟德跃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3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甘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4月11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酒刑二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判决钟德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钟德跃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16年4月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甘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了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钟德跃无罪。钟德跃被羁押1497天。判决生效后,钟德跃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328920.84元、财产损失138万元,合计2708920.84元。(一)关于侵犯赔偿请求人身自由的赔偿问题。赔偿请求人钟德跃因合同诈骗罪被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8.614万元。钟德跃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钟德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钟德跃不服,再次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钟德跃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钟德跃2012年2月24日至2016年4月1日被错误羁押1497天,按每日赔偿金242.3元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故赔偿义务机关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362723.1元,并无不妥。赔偿请求人钟德跃主张赔偿标准应当考虑其实际收入及经常居住地(深圳)的生活水平,没有法律依据。国家赔偿系法定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故钟德跃的该项申请不能成立。(二)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规定,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综合考量赔偿请求人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被错误羁押1497天这一基本事实,结合赔偿请求人经常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百分之三十五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钟德跃精神损害抚慰金126953.09元并无不妥。(三)关于财产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处罚、追缴、没收财产,再审改判无罪或先期追缴发还财产等行为未被生效刑事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的;二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作无罪处理或相关行为未被生效刑事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的。而钟德跃主张的财产损失问题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属于因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入损失。另一部分属于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律师费。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入损失并不作为财产权予以赔偿,而是作为人身自由赔偿金予以赔偿,至于赔偿标准则是依据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身自由金的赔偿标准是法定的,而不以赔偿请求人的收入作为依据,前文已经陈述,在此不再赘述。对于钟德跃主张的交通费、律师费由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定的赔偿范围,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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