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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2023徐祝高与陆荣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祝高,陆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徐祝高,男,汉族,1949年6月11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益兴名流B区。被执行人:陆荣生,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关于徐祝高与陆荣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与(2016)苏0802执2037号案件执行依据相同,申请执行标的相同。本院认为,本案属重复立案,应作销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苏0802执202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同忠审判员  薛 兆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