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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范喜元与阮开恩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喜元,阮开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范喜元,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阮开恩,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范喜元与阮开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阮开恩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4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