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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再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立芳与马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立芳,马海燕,张海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再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李立芳,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原住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号鸿建花园*号楼*单元***室,现暂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马海燕,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张海贞,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原住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号鸿建花园*号楼*单元***室,现暂住济南市。上诉人李立芳因与被上诉人马海燕、原审被告张海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立芳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然未交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立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洁华审 判 员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广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