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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与周云玲、刘忠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周云玲,刘忠国,张立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3民初5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州陵大道130号。法定代表人:陈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行职工。被告:周云玲。被告:刘忠国。被告:张立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与被告周云玲、刘忠国、张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自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对周云玲、刘忠国、张立云的撤诉。审判员  文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宇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