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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希贵与陈永、吴晓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希贵,陈永,吴晓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72号之一原告:周希贵,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栋,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晓薇,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希贵与被告陈永、吴晓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立案。原告周希贵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希贵撤诉。案件受理费7750.00元,减半收取计3875.00元,由周希贵负担。审判员  赵廷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