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希贵与陈永、吴晓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希贵,陈永,吴晓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72号之一原告:周希贵,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栋,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晓薇,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希贵与被告陈永、吴晓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立案。原告周希贵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希贵撤诉。案件受理费7750.00元,减半收取计3875.00元,由周希贵负担。审判员 赵廷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