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左军香与宁夏龙达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军香,宁夏龙达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左军香,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宁夏龙达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恒力苑4号商住楼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闫龙,经理。申请执行人左军香与宁夏龙达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左军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宁夏龙达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辉审 判 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中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