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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恒利达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恒利达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9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利达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坤,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瑾,董事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利达化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三王丰展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君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