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竹峰、刘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竹峰,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3238号申请执行人王竹峰,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刘洁,女,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竹峰与被执行人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360元,被执行人履行20370元,逾期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405元,由被执行人刘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善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