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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田民、李卫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民,李卫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田民,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田奇,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李卫和,男,197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民与被执行人李卫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被执行人财产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