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沈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易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辽宁易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373号申请人:沈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青,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46甲。被申请人:辽宁易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文,住所地:兴城临海产业园区。沈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易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兴城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