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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胡茂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恢17号被执行人胡茂,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胡茂银行存款二千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