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宝有与周玉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有,周玉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555号原告:周宝有,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卿,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玉杰,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兵,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周宝有与被告周玉杰排除妨碍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周宝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有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周宝有负担。审判员 李思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