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XX、张志伟、于伟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志伟,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21号被执行人XX,男,1997年9月17日出生,住大同市浑源县。被执行人张志伟,男,2000年5月10日出生,住大同市浑源县。被执行人于伟,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住大同市浑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同刑末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五千元、张志伟银行存款二千元、于伟银行存款四千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