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宋秀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宋秀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9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杨国月,行长。委托代理人牟华龙,山东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秀萍,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宋秀萍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少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