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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志勇与被执行人郑振忠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勇,郑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9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勇,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郑振忠,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申请执行人赵志勇与被执行人郑振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志勇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勇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98842.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郑振忠除车牌号为云AHXX**、云AMXX**、云AXXX**、云AXXX**的小型汽车外(已被我院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1383元,由被执行人郑振忠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