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创胜与徐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创胜,徐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521号申请人张创胜,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徐爱芳,女,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张创胜申请执行徐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创胜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爱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爱芳限期给付申请人张创胜借款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爱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