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俊与张萍、安徽晟萌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张萍,安徽晟萌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403号原告:朱俊。被告:张萍。被告:安徽晟萌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与被告张萍、安徽晟萌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朱俊负担。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