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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强与马利军、杨彩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马利军,杨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利军,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彩凤,女,198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利军、杨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马利军、杨彩凤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强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00元,申请执行费10460元由被执行人马利军、杨彩凤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