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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先正伟与黄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正伟,黄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380号申请人先正伟,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执行人黄明平,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1民初22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明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先正伟支付执行款32,50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388.00元,共计32,888.00元,因被执行人黄明平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明平的存款32,888.00元。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