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先正伟与黄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正伟,黄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380号申请人先正伟,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执行人黄明平,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1民初22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明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先正伟支付执行款32,50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388.00元,共计32,888.00元,因被执行人黄明平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明平的存款32,888.00元。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