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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罗某、喻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喻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执保60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雁峰区。被告:罗某,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被告:喻某,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任某某,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喻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罗某、喻某、任某某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告价值90000元的财产,原告依法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罗某、喻某、任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告其他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某所有的一辆车号为湘D119**小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艳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