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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益龙申请熊国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益龙,熊国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益龙,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熊国意,男,汉族,1959年4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益龙与被执行人熊国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益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熊国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韩涛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