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艳梅与刘亚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梅,刘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梅,女,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亚琴,女,汉族,1958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立案执行张艳梅申请刘亚琴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02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亚琴应支付申请人张艳梅案款16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400元、执行费2332元。现因被执行人刘亚琴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602执1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