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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人民政府与天津滨海自然之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人民政府,天津滨海自然之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091号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广惠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2000187020H。负责人:周嘉耕,镇长。被告:天津滨海自然之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502-1,组织机构代码69744203-5。法定代表人:赵建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天津滨海自然之星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裕波代理审判员  王 好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白亚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