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赵立强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赵立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693号原告: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蔡丽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立强,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立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6日,原告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松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