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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赵立强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赵立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693号原告: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蔡丽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立强,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立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6日,原告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佳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松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辉 来自